柞水县防抗干旱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为规范防旱抗旱工作程序,最大限度减轻灾害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注重科学、讲求效益、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坚持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的前提下,实行分级负责指挥、统一组织调度、分级分部门协同合作的防旱抗灾指挥责任制。
二、指挥机构及职责
(一)指挥机构
县上成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全县的防旱抗旱工作。其组成如下:
政 委:县委副书记
总 指 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公安局局长、县人武部部长、县水务局局长
成 员:县委办、政府办、发改局、科教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文广局、卫计局、安监局、经贸局、扶贫局、供销社、供电公司、气象局、邮政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寿险公司、财险公司、武警中队、消防大队、粮食局、防汛办、水文站等单位负责人。
(二)工作职责
1.县发改局:负责协调安排抗旱救灾、水源工程建设以及水毁抗旱工程修复资金计划。
2.县科教局:负责缺水地区学校师生的生活安排。
3.县经贸局:负责抗旱及救灾物资的组织、调拨。
4.县公安局:负责查处偷窃物资、破坏抗旱设施、干扰抗旱工作的违法行为,维护抗旱供水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5.县民政局:负责受旱灾区救灾和灾民生活安排。
6.县财政局:负责组织争取抗旱资金,及时下达抗旱基础设施建设、水毁抗旱工程修复及抗旱经费与物资并监督使用。
7.县交通局:负责优先运送抗旱救灾人员、物资和设备。
8.县水务局:负责抗旱工作的行业管理,协调全县防旱抗旱工作,组织实施抗旱水源工程建设和抗旱应急工程修复,提供旱情及抗旱对策;负责城区供水管网维护、组织制定并实施城区应急供水预案,监测和提供城区干旱缺水情况。
9.县农业局:负责农作物干旱灾情监测,及时掌握并提供灾情信息,实施农业抗旱措施,减轻旱灾损失。
10.县林业局:负责林业干旱灾情监测,及时掌握并提供灾情信息,实施林业抗旱措施,减轻旱灾损失。
11.县文广局:负责全县防旱抗旱救灾工作动态,及时准确宣传报道。
12.县卫计局:负责组织受旱灾区医疗保障、卫生防疫、医疗救护和饮用水源的管理。
13.县扶贫局:负责受旱灾区特困灾民的扶贫工作。
14.县供销社:负责抗旱救灾物资的储备和供应。
15.县供电公司:负责抗旱救灾期间的电力供应。
16.县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变化趋势,积极提供天气预报和雨情墒情实况信息,及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17.县邮政局:负责快速传递抗旱救灾信息和邮件。
18.县电信、移动、联通公司:负责保障抗旱救灾通信联络畅通。
19.县武警中队、消防大队:负责组织武警、消防官兵执行重大抗旱任务。
20.县水文站:负责监测河道水量,及时提供河道流量、 地面蒸发量和降雨实况信息。
21.县防汛办:负责拟定全县抗旱工作部署和决策意见;负责全县抗旱责任体系建设的有关工作;指导基层抗旱组织体系和办事机构基础能力建设的有关工作;负责组织、指导编制修订抗旱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水文、气象、水利等专家,拟定抗旱应急调度、应急抢险方案并督办实施;处理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上级下达的各种技术文件和值班工作,随时了解旱、灾情,及时处理有关信息。
(三)镇(办)指挥机构设置。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相应的抗旱指挥机构,负责领导本辖区的防旱抗旱工作。
三、干旱灾害等级划分及旱情监测预警
(一)干旱灾害等级划分
针对冬、春、伏旱的影响,考虑我县地理因素的实际特点,经过对历年干旱的调查,对不同程度的冬、春、伏旱进行量级划分,划分为轻度干旱、严重干旱和特大干旱三个级别。
1.轻度干旱(Ⅲ级):对持续30天左右无降雨或月降雨量低于20mm的时段为轻度干旱;
2.严重干旱(Ⅱ级):对持续40至60天无降雨或月降雨量低于10mm并持续发展的时段为严重干旱;
3.特大干旱(Ⅰ级):对持续60天以上无降雨,且土壤相对湿度小于30%的时段为特大干旱。
同时,根据各季节、各时段降雨量比多年平均值减少的程度、河道来水量的减少和水位下降等来综合判断干旱级别。
(二)旱情监测预警
县气象、水务、农业、民政、水文等部门及时掌握天气变化、农作物受旱面积、成灾面积及城乡缺水等信息,上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各镇(办)要及时了解旱情发生区的作物受旱情况和人畜饮水供应情况,并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信息。轻度干旱每10日报一次,严重干旱每5日报一次,特大干旱每日报一次,逐级上报。
四、抗旱应急预案启动步骤
(一)会商旱情。影响干旱灾害的因素很多,而且关系复杂,为了正确作出抗旱决策,在采取重大行动前必须进行旱情会商,参加人员除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外,还应有民政、水务、农业、气象、水文等旱灾涉及的部门及有关专家。会商次数依据旱灾程度确定,达到Ⅲ级干旱灾害,一般每月组织一次大型会商;达到Ⅱ级干旱灾害,每20天组织一次大型会商;达到1级干旱灾害,每10天组织一次大型会商、每5天组织一次小型会商,内容包括旱灾程度、旱情发展趋势、确定干旱等级、研究抗灾应急措施。
(二)上报信息。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后及时将会商结果向县委、县政府及市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上报。
(三)应对措施。抗旱指挥部对不同旱灾等级采取的工作程序。按照旱灾出现的等级分别采取:
1.轻度干旱(Ⅲ级):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通报旱情,并下发通知,安排抗旱工作。
2.严重干旱(Ⅱ级):由县政府下发抗旱通知、召开县直有关部门及各镇长(办事处主任)会议,安排部署抗旱工作。
3.特大干旱(1级):由县委、县政府下发抗旱救灾通知,召开抗旱救灾工作会,组织和发动广大干部群众全力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五、应急响应
(一)轻度干旱启动Ⅲ级抗旱预案
1.抗旱工作方针:坚持抗旱防汛两手抓,实行全面抗旱,全面确保抗旱夺丰收。
2.抗旱工作措施:(1)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下发紧急通知,在全县通报旱情趋势和天气形势,降雨量和作物受旱程度,河道来水量。(2)各镇(办)发布抗旱命令,动员广大干部群众采取一切措施,动用一切抗旱设施,在本辖区内进行抗旱。(3)及时检修抗旱设备,确保现有的机井、塘坝、渠道、泵、水窖顺利使用。(4)合理利用一切水资源,教育和推动广大人民群众节约用水,保证抗旱用水等的需要,尽量减轻干旱灾害的损失。
(二)严重干旱启动Ⅱ级抗旱预案
1.抗旱工作方针:实行全面抗旱,重点保,力争抗旱夺丰收。
2.抗旱工作措施:(1)由县政府下发抗旱救灾紧急通知,召开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各镇长(办事处主任)会议,要求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切实把抗旱救灾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来抓。(2)由县政府委派抗旱工作组,督促指导各地抗旱救灾工作。工作组实行分片包干,要求做到下去有任务,回来有汇报。(3)各镇(办)要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利用一切水利设施,早引多灌,乾佑河、金井河等沿线灌区成立专门管理机构,科学合理调配水源;营盘、下梁、杏坪、凤凰等镇要对喷灌设施和设备定期检修,正常投入运用,努力扩大浇灌面积。(4)县财政局及时下拨抗旱经费,确保抗旱应急需要。同时,动员受灾区的干部群众自筹资金,购置小型抽水泵和水管等设备,进行生产自救。(5)对高山、半高山无水源地带或严重缺水的地方,采取人工担水或送水,保证人畜饮水。(6)县气象局根据天气状况,适时采取人工增雨措施。
(三)特大干旱启动Ⅰ级抗旱预案
1.抗旱工作方针:实行重点抗,重点保。抗旱用水次序为优先保证城镇生活用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其次为高效低耗工业、高效低耗经济作物用水。
2.抗旱措施:(1)县委、县政府联合召开由各镇(办)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抗旱救灾工作会议,发出抗旱救灾工作通知,把抗旱救灾作为中心工作来抓,组织和发动广大干群全力以赴开展抗旱斗争,县长亲自领导,分管县长负责指挥,县级联镇(办)包村各部门深入一线协助抗旱工作。(2)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不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研究部署抗旱救灾工作。(3)县政府抽调有关部门技术人员,深入旱灾区勘探新的可用水源,开采地下水,进行抗旱技术援助。(4)充分发挥一切水利设施作用,突出重点,保水地,弃旱地,加大水地投入,多施肥、多灌水、早防虫,确保旱地减产水地补。(5)各镇办要配备专门运水车辆,向严重缺水地区定期送水,确保人畜饮水不出问题。(6)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种植小日月作物,力争粮食减产不减收,把灾害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7)做好因旱农作物绝收面积的灾情统计,安排救灾粮款的发放。(8)各镇(办)要按照国家防总、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做好旱灾情的统计,在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争取上级特大抗旱经费。
六、善后工作处置
旱灾预警解除后,各镇(办)、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善后工作,评估灾害损失,提出补救方案,总结经验教训。
(一)灾后评估。受灾镇(办)要组织领导干部、专业人员、群众代表组成评估组,对灾害损失和急需解决的问题进行统计和评估,提出灾害损失综合评估报告,按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10日内上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县发改、民政、财政、住建、水务、农业、林业、统计等有关部门。灾情较轻的,由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自主组织救灾;受灾严重的,要制定救灾方案;受灾范围广、灾情严重的,要按上级相关规定编制救灾方案。
(二)救灾方案的编制与实施。在较大范围内发生严重或特大干旱,造成群众生活困难和工农业生产重大损失,需立即开展救灾时,县级各有关部门接到受灾镇办的灾害损失评估报告后,在一周内提出各自的救灾措施,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形成总体救灾方案,经县长或副县长主持召开会议讨论通过后,各部门负责落实。县财政、发改部门做好救灾资金的落实;县住建、水务部门针对供水存在的问题,制定城乡应急水源建设规划、恢复用水秩序;县农业部门做好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的供应,并对农业生产进行指导,采取补种、改种等措施弥补农业收成;县民政部门组织做好社会捐赠及救灾粮款下拨等灾民救助工作。各镇(办)要采取以工补农、以副补农等救灾措施增加农民收入。
(三)工程修复和应急水源建设。县水务部门要把解决灾后农村人畜饮水困难作为工作重点,对各镇(办)饮水困难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区分轻重缓急,进行应急供水水源建设。对于一时无法解决的,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计划,向县政府报告,同时抓紧做好前期立项和资金争取工作。对于旱灾期间因应急供水造成的河道障碍和供水系统临时改建,要尽快予以恢复。
(四)组织社会捐赠。发生严重或特大干旱后,县民政和文广部门要协同做好灾情调查和抗灾自救宣传工作,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开展灾民救助。
(五)抗旱总结。抗旱救灾工作结束后,各镇(办)、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进行总结,对灾情损失和抗旱救灾工作进行全面评估,积累经验,找出差距和不足。对在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保障措施
(一)通信和信息保障
干旱灾害发生后,各镇(办)、各有关部门要立即执行抗旱值带班制度。发生严重与特大干旱时,要坚持24小时值带班,取消干部节假日,切实加强对雨水情、墒情、苗情、旱情的监测,确保通讯联络畅通。
进一步加强水情、旱情监测网络建设,制定周密完善的测报制度。旱灾预警期间,县水务、农业、气象、水文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雨水情、墒情、苗情、旱情的监测,旱情信息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
(二)应急保障
1.应急队伍。各镇(办)、各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抗旱服务工作队,积极承担抗旱救灾各项工作。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做好救灾队伍的组织工作,进行必要的培训,确保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2.交通运输保障。交通运输部门要做好应急期间抗旱物资的调运工作,确保运输线路畅通。各镇(办)要根据农村人畜饮水供应状况,配备必要的送水运输工具,解决应急人畜饮水困难,送水车辆要服从统一调度,有计划地完成分配的送水任务。
3.医疗卫生保障。医疗卫生部门要切实做好灾区疫情监测,负责组织医疗服务队深入灾区,防病治病,保证饮用水安全,防止疫情扩散。
4.物资保障。各镇(办)、各相关部门要分别建立抗旱救灾物资器材储备制度。根据历史旱情和易受灾地区的人口和经济状况确定物资器材储备的种类和数量。主要应包括水泵、管材等抗旱工程设备和材料。设立固定储备库,并加强管理,按年度更新和补充。旱灾预警期的电力、油料、化肥、农药、种子、防疫药物和器材的组织和供应,分别由电力、经贸、农业、供销、卫生等部门负责。
5.抗旱经费保障。抗旱费用按照当地政府投入与受益者合理承担的原则筹集。县、镇(办)每年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旱情预防。遇严重旱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抗旱资金计划,报县财政部门,并经县政府批准后下达。特大干旱请求上级支援。抗旱资金按《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抗旱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三)技术保障
各镇(办)、各有关部门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抗旱业务学习培训,定期研究本地区的旱情及预防措施,制定长期、短期防旱计划,切实做好抗旱救灾各项准备工作。
(四)监督检查和抗旱执法
抗旱救灾工作,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县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部负有检查监督责任。
1.对本预案涉及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凡有条件组织抗旱而不作为的,拒不服从抗旱水量统一调度的,拒不执行旱情紧急情况下应急调度预案的,在水事案件中煽动群众聚众闹事的,截留、挤占、挪用抗旱资金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抗旱期间各水工程管理、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对不服从调度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经济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抗旱期间,必须维持良好的供水、用水秩序,保护水源不受污染。对于抢水、偷水、污染水源和其它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一)名词解释
1.本预案所指的干旱灾害是指由于降雨量减少,引发大面积干旱,导致全县农业、林业、畜牧业、工矿企业等遭受损失,城乡出现缺水等状况。
2.本预案所称抗旱是指组织社会力量,采取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合理开发、调配、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预防和减少因降水、水资源短缺对城乡居民生产生活及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的各种活动。
(二)本预案由县政府办会同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三)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柞政发〔2012〕12号文件印发的《柞水县防抗干旱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