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我县金融秩序稳定,规范辖区内金融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程序,迅速有效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金融突发事件主体在防范和处置金融突发事件中的职能和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银监发〔2005〕42号)、《柞水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柞水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一、金融突发事件的主体和种类界定
1、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主体:柞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其分支机构、柞水县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柞水县支行、邮政储蓄等金融机构。
2、金融突发事件的界定:资产流动性风险,违规操作和经营、挤兑事件,金融三乱事件(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各种经济金融案件(贪污、挪用、盗窃、抢劫、爆炸、绑架等案件),计算机系统安全事件,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水灾、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和其它金融突发事件。
二、组织领导及工作职责
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实行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中国人民银行镇安县支行(以下简称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镇安监管办(以下简称监管办)、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委宣传部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监管、协调、执法、宣传的联动协调机制。
1、 成立柞水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人行镇安支行和镇安监管办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委宣传部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各金融突发事件主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县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决定启动、终止本应急预案。
(2)统一领导辖区内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有关信息,制定应急处置措施,确定向有可能引发严重支付风险的机构派驻督导人选。
(4)确定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金融突发事件主体机构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中的具体职责分工。
2、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安监管办,办公室电话:5322736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全县金融机构风险的监测、评估和预警工作。
(2)负责全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事项的组织联络工作,按照县领导小组的要求,召集有关会议。
(3)负责拟定辖区内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并呈报商洛银监局及县领导小组。
(4)负责组织执行商洛银监局、县领导小组审定的处置方案和措施,并向商洛银监局和县领导小组报告执行情况。
(5)收集、整理有关信息资料,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6)提出修订应急预案的建议。
三、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原则
1、区别对待、自主处置和政府处置相结合的原则
辖区内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金融机构要根据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损失和危害程度,做出对突发事件性质的基本判断。对影响范围小、危害损失程度不大、不会影响区域稳定或引发系统性风险的突发事件,主要由发生突发事件的主体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置,并将处置情况向县领导小组报告备案;对可能影响区域社会稳定、引发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的重大金融突发事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县领导小组报告,由政府统一组织协调,启动本应急预案。
2、快速高效原则
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必须树立科学的态度,及时掌握情况,果断采取措施,快速处置,尽最大努力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防止金融突发事件对区域金融稳定、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影响。
3、 依法行政、分类处置原则
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突发事件的主体自身或辖区内金融机构形成的风险程度,分别采取自救、救助、接管、兼并重组和撤销等措施,及时处置。对严重违规经营,已经或即将出现支付风险和由于资产流动性太差导致出现支付风险的辖区内金融机构,法定监管部门要提前介入,稳妥实施监管,直至按规定实施市场退出。
4、及时报告、信息共享原则
辖区内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金融机构,要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洛监管分局重大事件报告制度》规定的重大突发事件标准、内容和时间向县领导小组报送《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反映情况作出初步判断后,对突发事件进行风险强度的预测、评估、预警监测和处置信息,做到在县领导小组相关单位、部门之间及时畅通传递和共享。
5、严肃纪律、加强保密原则
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金融机构要严肃纪律,坚持内紧外松,特别是工作人员要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的决策、步骤、方式、方法和文件资料进行妥善保管,严守机密,坚决防止因工作失误、操作不当而出现泄密事件。
6、 科学决策、正面引导原则
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工作人员要深入细致地进行调查取证,确保事实清楚、数据真实、决策科学、判断准确。在对外宣传上,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协调工作,重点宣传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各级政府处置金融风险的积极措施,以维护社会稳定。
7、责任追究、严惩犯罪原则
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对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依法及时立案侦查,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需要维护现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协调执行;要坚决查处违法违规经营、渎职失职、贪污挪用的腐败人员;严肃查处违反保密纪律、违反工作制度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人员;严历打击各种逃废金融债务的犯罪行为。
四、金融突发事件处置目标
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要达到以下目标:一是防止金融风险的发生或在金融风险发生后事态的蔓延和扩大;二是防止和最大限度地降低由金融突发事件给辖区内金融机构及其它产业带来经济损失;三是防止或最大限度地降低由金融突发事件给群众正常生活带来的负面影响。
五、金融突发事件的分类及表现
金融突发事件的发生具有一定的突发性和复杂性,因此,本应急预案仅对下列可预见的金融突发事件进行分类,对不可预见的金融突发事件以后及时补充。
1、资产流动性风险:一般表现为单个金融机构存贷比例过高,资产负债期限匹配失调,资产负债表中中央银行再贷款所占比例大幅上升,同业拆借利率高于市场利率,不时出现资金头寸短缺等现象。
2、突发性挤兑风险:一般情况表现为在局部网点出现众多客户同时取款,正常的头寸调拨不能满足客户取款需求或出现较大的支付缺口,如果客户异常取款得不到及时控制,就会大面积出现存款挤兑风险事件,造成备付金严重不足,甚至出现区域金融风险的严重局面。
3、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事件:一般情况表现为个别或局部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安全事件、业务处理异常,对金融机构影响较轻微;严重情况表现为计算机病毒引发计算机信息、系统性瘫痪、计算机信息、系统意外遭受破坏,系统数据失密或系统数据无法识别等,严重影响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转。
4、违规操作和经营:一般指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不按照金融监管部门审批或上级机构授权的业务经营范围发展业务,而是进行帐外经营、投资、违规降低费率和高额支付手续费、违规使用金融衍生工具等,造成银行资金和财产损失,支付困难,从而给金融机构带来存续运行危机。
5、各类经济金融案件:一般指发生金融诈骗、盗窃、抢劫、贪污、受贿、挪用客户资金和重大刑事犯罪、资金突发事件(借款企业或法人代表、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因涉案形成资金突发事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发生叛逃、出走、非正常死亡、无故离岗等情况,或因其它原因造成岗位空缺等情况,情节严重造成对金融机构员工的人身伤害、资金财产损失巨大,严重影响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
6、重大自然灾害事件:一般表现为因不可抗拒而产生的重大自然灾害事件,如发生重大水灾、地震、火灾等事件造成金融机构无法维持正常经营活动;严重情况会造成营业场所被毁,帐务数据散失、员工受到伤害,金融机构无法营业而引发社会不稳定等情况。
7、其它突发性事件:主要包括社会金融三乱事件(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和群体上访等事件。
六、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程序
1、及时报告
辖区内金融机构发生的可能影响区域社会稳定、经济安全、引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的金融突发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县领导小组、县级金融监管部门及上级主管单位报告,发生突发事件主体的上级管理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或系统的应急处置方案,并在第一时间内派人赶往事发地,了解情况,采取自救性措施。
2、确定方案
县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在听取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突发事件基本情况、成因、性质、严重程度、紧急状态、可能发生的事件和应采取措施的报告后,研究并确定应急处置方案。
3、启动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处置方案确定后,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向商洛银监局和市有关部门报告处置情况。
七、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1、制定《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辖区内各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状况和所处环境,制定适合本机构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措施的实施
(1)资产流动性风险的处置
①资产流动性风险的监测与预警。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根据其日常报送的有关资产负债表和相关报表等进行资产流动性监测,对资产负债比例高、资本充足率低、不良贷款比例高、经营亏损严重的金融机构进行重点监控,及时发出风险预警、预测报告,督促具有资产流动性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措施,增加存款、实施增资扩股、提高资本充足率、限制新贷款的发放、大力清收不良贷款、严格控制费用的支出和加强内部管理,逐步恢复资产的流动性,并及时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本系统或监测到的金融风险状况,以便对区域内金融风险进行评估判断。
②对发生严重资产流动性风险的处置。资产流动性风险最终会导致金融机构严重资不抵债、备付金严重不足和挤兑风险。对发生严重资产流动性风险的金融机构,在县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清产核资,按照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及时提出自救、救助、兼并重级和撤销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2)突发性挤兑风险事件的处置
发生挤兑风险事件的金融机构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本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启动本机构自行制定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采取自救、救助、原因查究和清理整顿等方式来缓解支付困难,防止挤兑风险蔓延。
①自救。金融机构发生挤兑事件后,应采取系统调剂资金,保证柜面现金供应;及时查明原因,现场做好宣传劝说和解释工作,缓解挤兑局面;做好善后工作,消除风波。
②救助。发生挤兑的金融机构要向当地政府和人民银行报送申请救助报告,说明自救情况和支付缺口匡算情况、并采取增加其奖金来源以及其它切实有效的救助措施,人民银行应根据情况及时向上级行申请并发放紧急再贷款。
③原因查究。调查支付风险产生的根源,查找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督促整改。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事件的处置措施
①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管理部门要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事件的情况及时向本机构计算机安全领导小组报告,重大计算机系统故障或风险事件还要向上级主管机关、县领导小组、公安机关计算机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②发生计算机安全事件的金融机构对故障进行全面排查,找出故障原因,启动本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应急处理预案,对严重影响前台业务运行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事件,要做好宣传,迅速启动备份系统,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恢复系统数据,并保持数据的同步,尽可能缩短正常业务受阻的时间,把风险值降到最低程度。
(4)各类经济金融案件的处置措施
①发生金融犯罪案件的金融机构在发现案件的第一时间内向当地政府、公安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控制犯罪缣疑人,并保护好现场;发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或恶性犯罪案件,要立即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②各类金融案件发生后,案件主体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立即派人进入案发现场,调查了解案件发生的原因、确定造成的损失和危害,处理现场应急事项,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监管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
③对各类金融案件中涉及资金转移和洗钱行为的,由县公安局和人行镇安支行反洗钱部门介入并对资金进行监控,同时按程序进行反洗钱调查处理。
④对发生各类金融案件的金融机构,应急处置结束后,由法定监管部门成立现场检查组,对金融机构的内控制度进行全面检查,查找内部控制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界定案件的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连带责任人的责任,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相应处理。
⑤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由法定监管部门依据权限取消或建议取消一定期限的任职资格。
⑥对涉及犯罪的经济金融案件,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重大自然灾害事件的处置
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金融机构要在第一时间内向当地政府、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有关部门要迅速派员进入现场勘察灾害情况,针对灾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和措施,并上报县领导小组及上级主管部门。
②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金融机构在其主管部门的参与下,根据受灾情况,向法定监管部门提出机构歇业、迁址、撤并、恢复营业等申请。
③金融机构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导致帐册毁灭和数据丢失,影响对外营业的,当地政府和金融机构主管部门要督促该金融机构采取补救措施,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快恢复营业,防止挤兑事件的发生。
(6)其它金融突发事件和处置
其它金融突发事件视具体情况,比照本预案进行相应处置。
八、预案管理
(1)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人行镇安支行解释。
(2)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