柞水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自然灾害紧急救援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商洛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凡在我县范围内发生的洪涝、干旱、风雹、雪灾、沙尘暴、低温冷冻、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性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全民参与。
二、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本预案。
(一)一次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人口1人以上;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100人以上;
3、因灾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100间以上。
(二)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1人以上人员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00人以上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100间以上。
(三)事故灾难、公共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性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四)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高寒边远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三、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一)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县政府成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开展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紧急救援、灾民生活安排及灾民恢复重建等工作。其组成人员:
指 挥 长:县政府主管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主任、县民政局局长
成 员: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人武部、县发改局、科教局、经贸局、公安局、民政局、审计局、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文广局、卫计局、环保局、统计局、安监局、扶贫局、市场监管局、物价局、公路段、气象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供电公司、红十字会、慈善协会、武警中队、广电网络公司、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柞水火车站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
(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职责是:
1、传达、贯彻省市及有关部门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并监督落实;
2、承担全县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
3、协调有关部门听取受灾地区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汇报;
4、向有关部门传达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的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
5、及时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6、组织会商、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救灾工作对策和建议;
7、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指导、协助受灾镇(办)开展抗灾救助工作;
8、负责处理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完成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任务
县政府办:承担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及其它办公室的日常协调工作,负责全县抗灾救灾的综合协调工作,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县委宣传部:协助县民政局发布灾情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对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县人武部:组织协调军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受灾镇政府(街道办)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发改局:安排重大恢复重建项目和其他防灾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负责保障灾区口粮供应。
县科教局:收集、汇总学校校舍损毁情况。帮助灾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组织指导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工作。指导学校开展减灾防灾知识宣传。
县经贸局:负责组织灾区部分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
县公安局:参与灾区紧急转移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灾区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保障灾区政权机关、机要和金融部门及救灾物资等安全。
县民政局:承担县自然灾害救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部分工作;组织查核灾情、报告灾情,按规定发布灾情信息,及时了解灾区需求。管理、分配、检查救灾款物。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危险区域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农村灾民毁损房屋的损失评估、恢复重建和困难灾民生活救助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指导基层制定、修订救灾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做好救灾物资采购、储备、调运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本级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预算,审查救灾资金的分配投向和效益,及时拨付救灾资金并对救灾款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收集、汇总国家政权机关住房损毁情况,组织指导灾后国家政权机关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县国土局:负责指导地质灾害监测、评价和预警工作。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处理。指导当地政府做好灾后重建的供地工作,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宅基地审批工作。
县住建局:协调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帮助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对地震灾害进行监测和预报,参与地震灾害现场救援,组织地震现场监视,对次生灾害进行预测,提供震情发展趋势分析会商情况。组织地震现场灾害调查、损失评估等工作。
县交通局、公路段:修复被损毁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保障交通运输畅通。运送抢险救援人员、伤病员和救灾物资、设备。提供灾民转移、疏散所需的交通工具。做好因灾造成交通设施损失的评估工作。
县水务局:提供汛、旱情信息,组织、协调、指导全县防汛、抗旱。负责防洪工程抢险工作及灾后损毁水利水土保持设施的修复。做好因灾造成水利设施损失的评估工作。
县农业局:负责农作物灾害预测预报,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做好因灾造成农业损失的评估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沙尘暴、森林火险、重大林业生物灾害的监测、防治和受灾户建房木材指标的审批工作。做好因灾造成林业损失的评估工作。
县文广局: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
县卫计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指导做好医疗救护和抢救病员工作。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预报和控制疫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开展卫生防病知识的宣传。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做好因灾造成卫生系统社会事业经济损失的评估工作。
县统计局: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县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县扶贫局:帮助指导贫困地区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将倒损房屋的受灾户列入移民搬迁范围。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向灾区调拨、捐赠药品、医疗器械的检验工作,实施灾区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
县红十字会、慈善协会:负责救灾物资募捐、开展灾后救助。
县物价局:负责价格监督管理,必要时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县环保局:负责灾后的环境污染监测。
县供电公司:负责指导和组织抢修因灾损毁各类电力设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畅通。做好因灾造成电力设施损失的评估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参与气象灾害灾情评估。
县电信、移动、联通、广电网络公司:负责组织恢复因灾损坏的通信、视频设施,保障信号畅通。
县武警中队、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组织武警、消防部队实施抗灾救灾,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柞水火车站:负责优先运送抢险、救灾、防疫等人员、物资和设备。
四、应急准备
(一)资金准备。县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好上级下拨的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在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中列支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并视灾情轻重及时调整。安排本级救灾业务工作经费和科研经费。同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责负担,以地方政府为主的原则,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1、救灾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保证快速拨付和及时兑现。
2、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县财政安排的预备费应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确保困难灾民生活不发生问题。
3、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二)物资准备。制定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规划,加快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建立健全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
1、按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科学选址,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库。储备库必需的救灾物资主要包括救灾帐篷、衣被和其他生存性救助所需物资等。
2、汛前应购置补充救灾衣被、净水设备(药品)等救灾物资,保证必要的救灾物资储备数量。
3、应建立健全救灾应急所需的食品和生活日用品等救灾物资采购供应机制。
4、采购、储备充足的救灾所需的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等。
5、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和紧急调拨、运输制度。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6、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调拨制度。
(三)通信和信息准备。通信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建立县、镇(办)、村(社区)涉灾信息共享服务系统,为防灾减灾提供及时、准确的通信和信息服务。加强县、镇(办)两级救灾通讯网络建设和管理,确保24小时以内准确掌握较大级别以上自然灾害信息。
(四)救灾装备准备。县民政部门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车辆、通讯、办公设备和装备;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五)人力资源准备
1、建立灾害信息员管理制度,抓好救灾业务培训,提高自然灾害应对处置能力。
2、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县民政、卫计、水务、农业、气象、地震、国土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进行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加快救灾应急快速反应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与当地驻军、公安、武警、消防、卫计、地震等专业救援队伍的协调联动机制。
4、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其在救灾工作中的作用。
(六)社会动员准备
1、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不断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的社会捐助工作。
2、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分配及社会公示、宣传表彰等工作。
3、不断加强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服务网络建设,健全覆盖全县街道和社区的社会捐助接收站点。
4、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七)宣传、培训和演习
1、建立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基地。积极开展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不断加强城乡社区减灾工作。利用各种媒体宣传自然灾害知识、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及保险的基本常识,增强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2、扎实开展培训。县民政局每年至少组织1次县、镇(办)两级灾害管理人员的集中培训。不定期组织县、镇(办)主管领导、各类专业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
3、认真组织演练,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五、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一)灾害预警预报
1、县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县水务局的汛情预警信息,县住建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县国土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县林业局的森林火灾预警信息,县农业局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数据等,应及时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2、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的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向县级有关部门和各镇(办)通报。
3、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县级相关部门和有关镇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二)灾害信息共享。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成员单位和有关地区通报信息。
(三)灾情信息管理
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1)灾害损失指标包括: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淹城镇、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农业、基础设施直接经济损失。
(2)因灾需救济指标包括: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恢复住房户数、需恢复住房间数。
(3)已救济指标包括: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公房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救济口粮人口、衣被救济款数量、发放救济粮数量,救济衣被人口、救济衣被数量、救济伤病人口、安排治病救济款、安排恢复重建补助款、恢复住房户数、恢复住房间数。
2、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县民政局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对造成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县民政局应同时上报市民政局、省民政厅。县民政局在接到镇政府(街道办)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县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县政府接到重、特大灾情报告后,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镇政府(街道办)、县民政局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镇政府(街道办)每日8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向县民政局上报,县民政局每日9时之前向县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情况。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镇政府(街道办)在灾情稳定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县民政局报告。县民政局在接到镇政府(街道办)报告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县汇总数据向县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
3、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县民政局协调县农业、水务、国土、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会商,核定灾情。
(2)县民政、财政、住建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定灾情。
4、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帐、倒塌房屋台帐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县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定后,应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帐、倒塌房屋台帐和需政府救济人口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四)灾情信息发布
1、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2、凡属全县性的重大灾情,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涉及局部地区的灾情,由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或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发布。涉及军队的,应送军队有关部门审核后发布。灾情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3、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工作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4、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点或政府门户网站报道等形式。必要时,由县政府和县委宣传部组织协调。
六、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应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级别和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抗灾救灾、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四个响应等级:
Ⅰ级响应在省、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政府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Ⅱ级响应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协调指导下,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并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Ⅲ级响应由县政府统一领导,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Ⅳ级响应由灾害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统一领导,并具体负责组织抗灾救灾工作,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协调抗灾救灾工作。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一)Ⅰ级响应
1、灾害损失情况
(1)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 农作物绝收面积300公顷以上;
②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
③ 死亡10人以上;
④ 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
⑤ 一次性灾害过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亿元以上。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 死亡10人以上;
② 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
③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
(3)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程序。县政府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市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请求市政府决定进入Ⅰ级响应。具体程序是:预警及灾害发生→报告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灾情、提出响应建议)→报告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审定灾害程序、审核响应建议)→报告县长(审核响应建议)→报告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审核响应建议)→报告市政府领导(决定进入Ⅰ级响应状态)→报告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
3、应急响应。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现场指挥部,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精神,具体负责协调指导、组织实施抗灾救灾工作。
4、响应终止。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县政府及时向市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报请市政府研究确定终止Ⅰ级响应。
(二)Ⅱ级响应
1、灾害损失情况
(1)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 农作物绝收面积200—300公顷;
②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3000间;
③ 死亡5人—10人;
④ 紧急转移安置2000—5000人;
⑤ 一次性灾害过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7000万元至1亿元。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 死亡5—10人;
② 紧急转移安置2000—5000人;
③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3000间。
(3)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程序。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现场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现场指挥部指挥长报告县长,由县长决定进入Ⅱ级响应。具体程序是:预警及灾害发生→报告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灾情、提出响应建议)→报告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审核响应建议)→报告县长(决定进入Ⅱ级响应状态)→报告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
3、应急响应。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协调指导下,开展救灾工作,县政府具体组织和实施抗灾救灾工作。
4、响应终止。灾害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报告县长,经研究同意后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三)Ⅲ级响应
1、灾害损失情况
(1)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 农作物绝收面积200—2000公顷;
②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1000间;
③ 死亡3—5人;
④ 紧急转移安置500—2000人;
⑤ 一次性灾害过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000—7000万元。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 死亡3—5人;
② 紧急转移安置500—2000人;
③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1000间。
(3)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程序。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报告指挥长,由指挥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具体程序是:预警及灾害发生→报告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灾情、提出响应建议)→报告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审定灾害程度、审定响应建议)→报告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状态)→报告县长。
3、应急响应。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具体负责组织抗灾救灾工作。县民政局协调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1)县民政局负责指导灾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县民政局保证通信网络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
(2)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以县政府名义发慰问信。
(3)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召开灾情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落实抗灾救灾工作,并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救灾工作组。
(4)灾情发生24小时内,由县政府领导带领救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灾民,查灾核灾,检查指导救灾工作。
(5)及时向市政府申请救灾应急资金。根据受灾地镇政府(街道办)的申请,县民政局商县财政局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交通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6)县民政局每日9时前汇总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编发《灾情快报》向县委、县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7)县政府及时向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报告救灾工作情况。县民政局负责督促检查镇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
(8)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负责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4、响应终止。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同时报告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
(四)Ⅳ级响应
1、灾害损失情况
(1)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 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② 紧急转移安置100人以上、500人以下;
③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间以上、100间以下。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 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② 紧急转移安置100人以上、500人以下;
③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间以上、100间以下。
(3)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程序。县民政局接到灾情报告后,根据受灾地区的建议,第一时间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由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县民政局局长)决定进入Ⅳ级响应,同时报告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县长。具体程序是:预警及灾害发生→报告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灾情、提出响应建议)→报告县民政局局长(决定进入Ⅳ响应状态)→报告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报告县长。
3、应急响应。由灾害发生镇政府(街道办)统一领导,具体负责组织抗灾救灾工作。县政府协调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1)民政部门指导开展抗灾救灾工作。县民政部门保证通信网络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
(2)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县、镇办两级应派出救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灾民,查灾核灾,检查指导救灾工作。
(3)镇政府(街道办)及时向县民政局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4)县民政局每日10时前汇总灾害信息,编发《灾情快报》,向县委、县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5)根据受灾地镇政府(街道办)的申请,县民政局商县财政局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
(6)灾害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4、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县民政局局长)决定终止Ⅳ级响应,同时报告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
七、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一)灾后救助
1、县民政局会同镇政府(街道办)组成工作组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定有关情况。
2、妥善安排转移安置群众的生活。要采取对口安置、投亲靠友、借住公房、搭建帐篷和简易棚等方式对无房可住的受灾群众进行妥善安置。紧急转移安置灾民每人每次150元,进入过渡期救助(一般时限为3个月),对“三无”、“三孤”困难群众实行临时生活救助政策,救助标准为“三无”人员每人每天10元补助金、1斤成品粮;因灾造成的“三孤”人员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600元。
3、镇政府(街道办)每年1月和9月开展春荒、冬令灾民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县民政局分别在1月10日和10月10日前将需要政府救济人口等灾民生活困难情况报告县政府和市民政局。
4、制定冬令(春荒)救济工作方案。
5、县民政局根据县政府的指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县财政局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令、春荒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6、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的需政府救济的灾民,由县民政部门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款物。救济款物的发放要在核实底数的基础上,实行村民评议,张榜公布,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7、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款下拨进度,接受公众和媒体监督,确保救济资金及时发放到户。
8、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9、县发改、财政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二)恢复重建。灾后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由县政府负责,民政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灾民倒房重建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群众互助、亲邻相帮、社会捐助、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1、组织核查、评估灾情。灾情稳定后,县民政部门立即组织灾情评估和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帐,并上报房屋毁损等情况。
2、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全县灾情和各地实际,制定详细的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包括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补助范围和标准、补助资金筹集下拨、政策支持、组织实施措施等。
3、县民政局根据各镇政府(街道办)向县政府上报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县财政局报经县政府同意后下拨省、市救灾资金,专项用于灾民倒房重建和危房修复。
4、定期通报各地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工作进度。
5、向灾区派出督查组,督促检查恢复重建工作。
6、县国土、林业、市场监管、物价、税务等部门制定恢复重建的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确保恢复重建工作顺利开展。
7、县卫计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8、县发改、科教、财政、扶贫、住建、交通、水务、农业、卫计、文广、公安等部门和供电公司、通讯企业以及金融机构,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搞好救灾资金、物资供应,加快灾区公益设施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步伐,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八、新闻报道
(一)新闻报道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精心组织,以正面宣传为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稳定受灾群众情绪,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
(二)新闻报道的内容
1、各级党委、政府对抗灾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指示;
2、受灾地区党委、政府组织干部群众开展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3、经过核实后的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4、各级干部群众在抗灾救灾中涌现的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
5、社会各界积极开展募捐活动、支援灾区的实际行动;
6、有关防灾、抗灾、救灾知识和灾后卫生防疫常识等。
(三)新闻报道的组织
1、凡公开报道内容涉及灾情信息的救灾工作情况的,应以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的信息为准。
2、接受国外记者及港、澳、台记者采访,组织外国记者赴灾区采访报道,按照涉外报道的有关规定办理。
3、各新闻媒体应及时、客观、准确、全面地反映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对因虚假报道造成灾区秩序混乱,贻误抗灾救灾工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自然灾害救灾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参与重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致病、致残人员及死亡人员家属,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由于玩忽职守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相关职责,或者阻碍、干扰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本级或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其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柞政发〔2012〕12号文件印发的《柞水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一)各镇人民政府和乾佑街道办事处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报县政府办、县民政局备案。
(二)本预案由县政府办会同县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