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29日19时40分许,阿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沿S318线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十字路口时,碰撞前方因故障停放在南则路面上王某驾驶的中型普通客车左侧追尾相撞,事故发生后,李某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沿S318线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事故发生路段时,该车侧翻并碾压,拖拽因与前车发生事故后躺在原事故现场的阿某和哈某二人,造成二轮摩托车驾驶人阿某和哈某死亡,车辆部分损坏的死亡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托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为:阿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王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哈某无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驾驶的中型普通客车的实际车主为金某某,原告起诉主张实际车主金某承担赔偿责任,托里县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案中金某某明知王某没有驾驶证而借给王某驾驶车辆,就其过错托里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金某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